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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014年08月13日15:3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同,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功臣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布分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标志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